关于举行上海基泉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行政处罚相对人申请,本局决定举行上海基泉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为传销活动提供货源条件案件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上午9:30。
二、听证地点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楼会议室(816房间)。
三、基本案由
经调查,当事人涉嫌为传销活动提供货源条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0,960,190.67元;
二、罚款150,000元。
依据行政处罚相对人提出的听证申请,本局对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举行听证会。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