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3-26 09:13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着力解决肉制品制假售假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市场秩序,现特提醒如下:
一、严禁以下违法行为
1.严禁经营(收购、贮存、销售、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
2.严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3.严禁在肉制品加工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配料表标识与生产实际投料不符。
4.严禁在肉制品加工经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如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以预制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
5.严禁未经许可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卤味等肉制品。
6.严禁在网络交易平台或直播间对肉制品进行虚假宣传。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肉及肉制品经营者要保持良好生产经营条件,按规定温度储存肉类产品,按需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8C°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
2.严格索证索票,查验并核对肉及肉制品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如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粘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立即停止销售。
3.做好肉品信息公示,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检疫、检验证明。
三、违法后果警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经营上述违法肉类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经营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6日








